某企业人士部经理A在2016年1月招聘一位未婚女员工B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2月A患病口头请假在家休息,公司发放工资(1000元/月)至2016年8月,缴纳社保至2017年2月。在A请假期间B也多次请病假,2016年10月B未经领导同意直接请病假,后公司以B旷工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随后B向仲裁院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10月份工资共计月40000元。公司一方面面临人事经理生病患忧郁症在家,工资照付、社保照买,另一方面又有员工申请仲裁向公司要赔偿,在此种情况下,该公司选择了与企安法务合作。
【处理结果】:
在企安法务的指导下,通过答辩及沟通技巧,最终公司与B员工协商解决支付少笔费用,否认掉了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有效终结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同时和谐地与人事经理A解除劳动关系,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并在企安法务的指导下将《企业用工风险管控十大系统》植入企业,真正做到“用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