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企业有一男员工,2007年入职,入职后,单位一直购买的是单工伤保险,2008年后才参加养老保险等险种,由于HR失误导致失业保险于2013年才参保。2015年因单位生产订单减少导致员工工资下降。该员工于当年底去仲裁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等理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待遇损失、加班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0万余元。
【处理结果】:
此案在企安法务的专业指导下,通过拟订了一系列证据(如放假通知,工资表)及答辩应对技巧。最终员工的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实业待遇均未得到支持,最终帮公司节约了10万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