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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劳动关系是不是就自动解除了?

发布时间:2022-12-16 浏览次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订立书面文本。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由此可见,法律上并没有“自动离职”的说法,没有办理解除手续,即使员工没有为企业继续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也没有终止。


案例事件
(2021)陕05民终2699号
汪闵(化名)2004年进入陕西省某保险公司工作,之后被任命为富平支公司的负责人。2018年5月,公司以汪闵违反亲属回避制度、为其他保险工资办理竞争业务、私自收取保险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免去汪闵的经理职务,降级为普通销售岗位。因汪闵对公司的职务调整不满,双方发生争议,自此没有再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对汪闵发放工资至2018年12月,在2019年1月停发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2020年7月,汪闵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签收后汪闵申请劳动仲裁。


汪闵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
1、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到2020年8月工资87288.98元;
2、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600元;(3800元/月×17个月)
3、要求公司补缴自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的社会保险;
4、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7169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汪闵2019年1月到2020年8月工资70300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4400元,驳回汪闵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判定撤销裁决后,汪闵诉至法院。


公司主张
汪闵因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从经理岗位调整至销售岗位,其自2018年5月调岗后就不来单位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用实际行动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通过打电话、发微信、发文件等方式告知汪闵办理离职手续,汪闵拒不配合。公司出于缓和矛盾及汪闵另找工作的过渡期,为其发放生活保障至2018年12月,不应将公司的善举进行错误认定。另外,自汪闵自动离职到申请劳动仲裁早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员工主张
公司所诉称的多项违纪行为完全是公司单方杜撰、捏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提供借口。公司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未经协商一致便调岗减薪,我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公司让我在家等待,先是支付部分工资,后又停止支付工资、停交社保。因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相应社会保险,2020年7月我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28日解除。我在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即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诉讼
公司与汪闵因调整工作岗位发生争议,汪闵就此不再上班;且不论公司给汪闵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合法,汪闵因调岗不上班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但公司并未因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主张汪闵以实际行动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
公司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汪闵自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工资共计31520元、以2018年月平均工资2807.84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7733.28元,驳回汪闵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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