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关于试用期的9个误区
发布时间:2022-12-01 浏览次数:次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考核、双向选择的一个期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试用期有误解,很多人认为既然是“试用”,不算是正式的劳动关系,觉得不合适就可以不用了,因而引发众多劳动争议。
01 试用期过长,超过法定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如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5个月的试用期,按照法律规定一年到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5个月试用期满,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3个月的赔偿金。
02 试用期不缴社保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缴社保、试用期未缴、断缴、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都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03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自劳动者入职第一天,双方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04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实际上是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在此期限内,劳动者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为1个月到6个月不等,如果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也视为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而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劳动者就可以申请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05 试用期工资过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06 “试岗期”没有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前还有几天“试岗期”,顾名思义,就是看这个员工适不适合这个岗位,一般是三天或五天,试岗期内没有工资。这其实是违法的,劳动法律中没有试岗期这一说法,试岗期包含在试用期内,《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07 试用期“一试再试”
一些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规定比较模糊,当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升职或是调岗等情形下,再次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劳动者已经离职,单位重新招聘回公司,也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08 试用期辞退员工无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就错误的以为,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产生劳动争议后,又没有合法的解除依据,就会被算是违法解除。
09 超过试用期还以不符合条件为由解除
用人单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有明确的、合理的录用条件
2、单位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3、在法定的试用期内
也就是说,即使只超过试用期限1天,用人单位也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