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时间和工作强度必定会低于其他职工,从用人单位收益出发,自然是不喜欢的。
因此国家出台规定,强制用人单位保证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根据《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下面为大家盘点司法实践中“三期女职工”常见的争议类型,以及职工的维权诉求。
1.女职工请假产检单位应当批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期女职工请假产检,不同于请事假,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也可以说是无需单位批准,职工只需要尽到告知义务,并提交请假单及病假证明书照片即可。
用人单位以未准假缺勤认定为旷工,进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2.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孕产期工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有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进入“三期”后,便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条件、降低工资待遇等,造成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用人单位单方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标准,职工可以要求补齐差额。
3.女职工合法生育依法享有奖励假期
产假包括法定产假和地方奖励假两部分。奖励产假是地方政府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的优惠政策。
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产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员工不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还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损失。
5.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具备合理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虽然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但应当考虑到哺乳期职工的生活需要,不能针对性调整工作地点,故意给职工带来不便。
对于单位不合理调整,职工可以拒绝,此情形下不足以构成 “无故”不到岗上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职工可以要求赔偿金。
6.产假期间提供劳动工资和生育津贴应同时享有
女职工生育小孩后,享有规定期间的产假,产假期间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应在女职工分娩后向相关主管部门申领。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如果女职工产假期间,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得到正常工资,但该工资是女职工提供劳动的报酬,不能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应向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的义务。
7.未缴社保,应当向职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企业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调整市城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女职工生育后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8.未支付产假工资离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虽然产假工资具有福利待遇性质,但是在此期间劳动者无其它收入,如用人单位未依法发放相应待遇,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很多女职工在“三期”内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因此产生的劳动争议也是不胜枚举。其中包括企业不懂法律规定的无意之举,也有为了利益刻意为之,当然也存在女职工拿着“三期”做挡箭牌,违反单位规定从而产生争议。因此用人单位在面对女职工怀孕后要注意以上8点劳动争议,合法合规对待,不要因克扣其应有的福利待遇,而面临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