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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安快讯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4 浏览次数: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重点解读通知中的第三条和第七条,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企业如何注重用工安全与和谐用工。

1、加强对就业歧视行为监管

《通知》第三条强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完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防止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年龄、学历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和动态监测,对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维护公平就业环境。

案情回放:地域歧视拒聘案

2019年7月,某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年7月3日,王某通过智联招聘手机App软件针对该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王某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某地”,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某地”。据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王某的账户、密码登录智联招聘App客户端,显示王某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岗位在2019年7月4日14点28分被查看,28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法务专员”岗位在同日14点28分被查看,29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
 

随后,王某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经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宣判后,王某、该公司均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加强对求职者教育引导
《通知》第七条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求职者的防范识别能力和权益保护意识。同时,开展诚信教育,提高求职者的诚信意识,并探索加强求职者职业信用管理。

案情回放:学历造假遭辞退

2013年7月,林女士入职某公司担任前台,2015年3月,该公司在员工竞岗活动中发现林女士存在学历造假,遂将林女士辞退。林女士认为某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系合法行使解除权,判决驳回林女士的全部诉请。
 

林女士声称,她应聘的助理岗位没有学历要求,且公司未及时审查学历。她认为公司续签合同表明对她工作能力的认可,不应因学历问题解雇。公司则表示,招聘时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林女士的学历信息与求职表不符,且学历造假违反了公司规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女士提交的毕业证书显示其2009年至2012年在“北京工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进行三年全日制专科学习。在《求职申请表》中,林女士填写了多个上述全日制学习期间的工作经历,且有多家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某公司向林女士公示并培训的规章制度中载明“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林女士予以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林女士提交了“北京工商学院”的毕业证书,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网站中无法查询到林女士的学历信息。林女士入职时在《求职申请表》中填写的学校名称、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均与其提交毕业证中载明的信息不符;且林女士在校学习期间存在工作经历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与全日制的学习形式不符。
 

综上,法院认定林女士在入职时存在学历造假,某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就业歧视,同时加强对求职者身份和学历的审核,防止学历造假等不诚信行为。此外,企业还需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不仅有助于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积极响应政策要求,注重用工安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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