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承诺书》签订的目的和载明的内容来看,《承诺书》系公司基于高大毛腰伤对其所作的特殊约定,是对老员工的特殊照顾和保护,是为了保障高大毛能够顺利解决腰椎骨裂的补偿问题,而对其所作的书面承诺。但公司并未向高大毛承诺可以无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直接豁免其履行请假手续的义务。
2.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来看,双方自《承诺书》签订之后,高大毛从未向公司主张处理过工伤事宜。且在公司发现其考勤异常之后,对其进行督促管理,其虽主张因腰伤问题所以存在考勤异常,但也未就《承诺书》的约定与公司进行过协商。因此,公司并未违反双方的书面约定,消极对待高大毛。公司对高大毛违纪的处理系基于对工作秩序和日常管理的维护,其解除行为并未违反双方的书面约定。
1.从行为本身来看。根据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6日高大毛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存在多次上班迟到、下班缺卡的情形,其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
2.从主观态度来看。公司因发现高大毛考勤存在异常,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其邮寄了《员工手册》,对其重申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于2019年7月25日又向高大毛邮寄了书面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告知高大毛,需遵守《员工手册》的相关的考勤规定。且双方在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就上班、履行请假手续的问题也进行过多次电话沟通,但高大毛仍旧多次上班迟到、下班缺卡,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3.高大毛虽主张因腰伤需要治疗,因此存在考勤异常的情况,但并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且也不存在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形,一直以消极的态度应对公司的督促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