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两年公司才缴社保,员工可以随时提出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吗?有没有期限限制?
这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被迫离职”情形,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单位一般不会主动支付经济补偿金,大多都会通过劳动仲裁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想要获得经济补偿,必须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这是获得补偿的前提。
黄某2011年2月入职重庆某公司工作,和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刚入职的那两年,公司没有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3年4月公司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也可以根据员工的技术特长、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工作至2019年12月底,公司向黄某发送调岗通知,将他从总装车间调至另一事业部发动机车间工作,两工作地点都是在重庆市北碚区,相距一公里左右。
黄某拒绝本次岗位调动,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到新岗位报到上班。
黄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故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20年1月10日,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1907.97元,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黄某的请求,黄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调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
经调查,公司此次对黄某调岗确实是因为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且调整前后岗位均为生产操作岗,前后距离1公里左右,步行约15分钟。
公司对黄某的本次调岗具有合理性,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社保缴纳,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应受一定期限限制。
黄某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故对该项解除原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黄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经过二审、再审法院审理,都未支持黄某的经济补偿诉求。对于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要求经济补偿,各地判罚标准有差异。
员工入职试用期未缴社保,几年后以此离职要求经济补偿,有支持的案例也有不支持的案例;签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后,员工要求经济补偿,有的地区支持有的地区不支持;公司只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员工要求经济补偿,有的被驳回,也有获得补偿的。
所以并不是说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员工就无法获得经济补偿,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很多地方法院是会支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实践中有一些劳动者不辞而别或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基本都不会获得支持。
通常有三种方式可以证明员工是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离职:
END
做用工·找企安
企安作为企业用工风险管控首选品牌
致力让各行各业客户
实现从风险用工到和谐用工转型
让我们携手前行
为构建和谐用工环境而努力